昆山市鑫宇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被处罚

2022-10-04 04:30:32

  8月11日,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作出苏苏昆千应急罚﹝2022﹞516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昆山市鑫宇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1.8万元。

  

  昆山市鑫宇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郑红宇,住所:千灯镇石浦陆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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