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疫区行程获刑四个月

2022-09-28 18:56:30

  该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县乡镇卫生院影像中心工作,在2022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送其女友至凤台县李冲回族乡卫生院上班,23时许,驾车返回寿县城南小区住处。之后,李某某明知凤台县发生疫情,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报备手续,并居家隔离,但其心存侥幸,未向单位及社区报备,返回单位上班,参与核酸采样工作,多次往返城南小区与楚都小区。4月4日,面对单位工作人员询问时,李某某仍否认去过凤台,直至得知自己核酸初筛为阳性,才承认曾去往凤台的行程。被告人李某某后经确认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因其违反防疫规定,导致密接208人,次密接507人,给全县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风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隐瞒其活动轨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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