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诉深圳鹏赫 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2146.41万元
泰晶科技与深圳鹏赫签订借款协议,深圳鹏赫向泰晶科技借款5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为年利息8%,按年计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深圳鹏赫实控人苏强、苏明自愿以所持有的深圳鹏赫的39%股权对所借款项提供部分担保。
苏强、苏明与泰晶科技签订,将两人持有的深圳鹏赫合计39%股权质押给泰晶科技,为深圳鹏赫向泰晶科技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245万元,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为上述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偿还之日止。
深圳鹏赫欠付泰晶科技利息240.95万元,欠付泰晶科技本息合计2146.41万元。
泰晶科技向深圳鹏赫出具,深圳鹏赫在该文件上加盖公章,苏强、苏明在该文件上签字,三被告就欠付的上述本金和利息予以确认。
深圳鹏赫单方向泰晶科技出具,承诺就欠付的上述款项于2026年11月16日前分六期以公司全部资产向泰晶科技支付完毕。
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