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的股票收益权互换,牵扯出纳思达违反信披完整原则,律师称

2022-06-09 19:19:20

  深市上市公司纳思达收到了深交所的。从这份来看,深交所要求纳思达就控股股东赛纳科技涉嫌通过收益权互换等方式,绕道减持一事进行说明。

  赛纳科技将其持有的23060000股及其孳息质押给太平洋证券……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披露的。”

  万淼焱律师则是向

  此事件,应按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予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万淼焱律师向

  收益权互换存“打擦边球”情形

  上市公司减持手法向来多样,比如:多种减持方式的综合运用、持股比例减至5%的“精准减持”、利用收益互换的锁价“存量定增”,以及在场外期权的基础上推出了“溢价减持”以及由于资管计划到期而被迫终止的“被动式减持”等。

  事实上,此前,深交所曾要求纳思达说明:赛纳科技是否通过创新产品业务规避限售期不得减持的规定?

  那么,这项股票收益权互换业务究竟有没有可能帮助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套现?赛纳科技究竟又是否存在“打擦边球”的情形呢?

  某主板上市公司董秘日前在上向

  

  然而,赛纳科技的做法却被认为存在通过收益权互换绕道减持的嫌疑。

  根据纳思达的公告,控股股东赛纳科技在2015年、2016年和太平洋证券签收益权互换合同的时候,用的还是限售股做质押的,这就形同通过收益权互换把限售股提前套现了出来。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纳思达在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根据的约定,除股票收益权外,股票收益权转让不涉及标的股票的所有权、表决权等其他权利的转让。在签订后至赛纳科技卖出标的股票的期间,赛纳科技仍然是标的股票的股东,以其自已的意志一直享有和行使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并未让渡给其他方。”

  此外,纳思达还在公告中强调,“赛纳科技亦一直作为标的股权的股东享有标的股票的分红权。”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纳思达之所以在公告中强调自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之日起,赛纳科技仍享有对应标的股票的分红权、表决权等权利,旨在表明赛纳科技通过股票收益权互换只是转让了部分股票权益,因此这就不是实质性的减持。

  上述主板上市公司董秘向

  而在他看来,尽管纳思达在公告中可以自圆其说,但收益权互换仍然有“打擦边球”的嫌疑,“股东有融资需求可以做股票质押,而收益权互换是个‘擦边球’。”

  万淼焱律师则是向

  另外,就太平洋证券是否通过上述收益权互换业务,帮助纳思达控股股东赛纳科技实现“违规减持”,以及太平洋证券收益权互换业务的开展现状等疑问,昨天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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