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自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5-06-27 17:10:46

  商务部公告,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下一篇:ST百利: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一篇:奥克斯投资成立智能电气公司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