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2026-02-09 18:24:0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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