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凯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

2022-09-04 05:34:36

  8月1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第43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苏州奥凯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处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奥凯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6日,法定代表人朱山宝,住所:苏州市高新区石阳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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