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
、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加装电梯项目,视为符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情形,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用地审批手续;视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工程施工。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场地打围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对工程施工履行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申请人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8.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竣工验收前申请人应向属地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建设局组织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区等单位参与并签署联合验收意见。社区负责将通过验收可以交付使用的项目进行公告。联合验收通过后,电梯方可交付使用。
9.使用登记。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10.资料归档。工程结束后,社区应督促申请人及时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将加装电梯竣工资料移交区建设局单独建档留存。
安全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必要时需进行地质勘察、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安装前应将你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规划设计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应执行《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带及道路,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产生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得擅自增加、增设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对违反要求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可充分发挥社区治理工作机制作用,由社区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办事处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申请,召开协调会组织调解,社区和办事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
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请求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调解;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因租赁、转让、继承或者受遗赠等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
对辖区范围内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证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加装的电梯,且按要求履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可申请财政补贴。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10万元/台予以补贴,财政补贴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补贴的具体申领程序和要求,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别墅,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享受财政补贴。
对已经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应按照《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改变建筑平面布局、不改动消防设施、不影响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由区加梯办对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社区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各办事处要设立受理窗口,集中收取前期资料;社区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所需的制式表格及资料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