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到底谁的责任?法院这样判

2023-01-14 10:49:20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即储户丁女士先期起诉其中500万元赔偿责任案中,自己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两成责任。太原中院认为,金融机构在代支取人代他人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支取业务时,并无应电话、短信、等通知存款人本人进行核实的规定。

  有律师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洋对于银行的担责范围,表示主要存在三种可讨论的情况。首先,最主要的是确定银行是否与储户建立储蓄关系。

  其次,如果银行与储户已经建立储蓄关系,而存款丢失的,法院将判断存款损失是银行流程错误还是储户个人行为导致的问题。他指出,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洋介绍到,特别是在公司存单的公章核验环节,若经法院鉴定存单和取款申请等手续上公章不一致,这将构成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明显过错;若存在银行人员和犯罪分子的内外勾结,致使存款损失,银行也需要负担主要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则认为,该判决结果值得商榷。“银行在办理如此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充分审查的谨慎义务,尤其在非储户本人亲自办理且案涉存单本身未设置密码的情形下,银行针对资金支取的安全性审查理应更加严苛。”

  其表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仅针对丁女士个案纠纷的解决,也会对整个国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产生影响。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更有能力更有责任去最大程度地保护储户的财产安全,让储户对银行抱有最大的信任,才会促进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涉案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8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08000万元人民币。

  在九派新闻的实地中,发现清徐县内清徐农商行的网点确实相对其他银行多一些。随机和县里人交谈中,不少人认为清徐农商行“是县里比较大的银行”“口碑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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