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0万不良债权转让陷罗生门:借款方自曝贷款时被“捆绑”不良资

2022-12-30 12:05:10

  双方对簿公堂……

  因开办医院需要资金,姚某与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姚某从该行贷款1900万元,贷款期限2年,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

  淮海农商银行就向姚某个人账户发放贷款1900万元。

  安某通知姚某至其办公场所补签相关手续,姚某到场后才被告知补签的是。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回复称,债权转让协议上有转让双方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转让当日受让人完成转让款项划付。2014年以来,原淮海农商行多次配合债权受让方向法院主张权利。综上,无法查证“精心设计骗局,违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问题。

  徐州农商银行出具称,债权转让是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自愿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办理贷款时受到强制受让不良贷款的情形,故转让债权不属于搭售行为。同时,该答复书还提到,姚某在该行办理1900万元贷款的期限为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17日。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财政部网站发布,其中第六条规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

  

  

  “若要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等。”该办案人员表示,根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他进一步解释道,本案中原告主要以三点理由主张协议无效,即通谋虚伪、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三点只要证明其中一点即可,但关键是要有过硬的证据。“从证据目录来看,多为程序性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意义不大。”他认为,根据最新的及最高院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专家建议:双方均应认清法律后果

  前述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认为,银行应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不良贷款,而非附加条件转让不良资产。但若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基于自愿原则,则“称不上违法”。

  该负责人以过往业务经验推断称,此类协议的签署,可能基于银行给予其他方面的好处,比如贷款额度放大、贷款利率降低等。“银行毕竟还是相对强势方,有的时候确实有霸王条款存在,很容易引发这类投诉。”

  针对此案件,长期从事银行业务的刘姓金融专家认为,银行关于贷款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慎制度。个人宣传承诺只是一个参考,在具体业务办理中,需要按照银行业务程序的要求提供基础资料、程序保证、抵押保证等。

  “如果出于其他目的提供了不真实的资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作为银行的业务人员,深知责任的重要性,同样,办理银行业务时也要及时了解掌握为银行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后果,并以此来研判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该专家表示。

  站在和银行打交道的行为人角度,该专家认为,打交道的目的一定要真实、正确,不能掩盖事实、骗取银行的信用。

  此外,他提到和银行打交道,一切要以事实出发,不要随意听信某个银行工作人员单方面的承诺,而要结合国家相关的行业政策、市场政策,以及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实事求是地提出金融需求,获得银行的支持。

下一篇:品牌故事|五粮液:在春夏秋冬四季流转中,讲述和美致远的“大国
上一篇:债市“伤风”!2022年固收投资收官遇阻,机构建议新年调低固收投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