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回应与宁德时代的专利侵权案判决,不影响产品销售并已上
11月30日,中创新航公告称,已于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创新航被判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263.25万元、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以及赔付合理支出20万元。中创新航对此回应称,该判决不会对其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并称其产品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不同,已不存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所有产品都可以自由的生产销售。 同时,中创新航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同时,涉诉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仅剩1项争议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处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中。因此,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