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清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被罚9.

2022-10-20 02:20:50

  9月8日,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作出苏苏昆周应急罚﹝2022﹞534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昆山清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罚款9.25万元。

  

  昆山清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1日,法定代表人康岳雷,住所:昆山市周市镇周新公路36号7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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